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审定新兵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定兵。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