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定兵。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