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审定新兵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审定新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初审推荐,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