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审定新兵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符合征集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从学校应征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