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市、区)兵役机关和基层单位应当通过兵役登记,选拔规定数量的预征对象,并加强管理、教育和考察。

预征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离开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及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应征。预征对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及其直系亲属,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