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

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合格后,与政治考核同步进行,在审定新兵前完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