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合格后,与政治考核同步进行,在审定新兵前完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