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十六条已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出入境管理、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新生入学、招工、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提示适龄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