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以及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具体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