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