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