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的;(二)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的;(三)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四)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