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二)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的;(三)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