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投诉、举报。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