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