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