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村民、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