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处罚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