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可以依法将单位或者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并可以予以公开曝光。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