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测评体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