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普法责任制,结合职责范围、行业管理特点、普法对象的实际情况,开展文明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