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窗口服务单位、行业协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服务规范、自律章程、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文明建设有序开展。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