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阻、制止等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表彰、奖励等措施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