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