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城市公园、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只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按照规定时间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影响公共卫生。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导盲犬只除外)和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其他犬只。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机构,收留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依法留置或者没收的犬只。
实施与监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