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