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