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社区及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二)在未设置或者划定车位的区域内停放车辆,阻碍社区交通道路或者消防通道;

(三)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