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社区及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二)在未设置或者划定车位的区域内停放车辆,阻碍社区交通道路或者消防通道;(三)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