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