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编制市、县(市)区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