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热用户采取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方式违规用热的,由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补交供热期开始到发现违规用热时的热费,并按供热用热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拒不补交热费、交纳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可以根据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停止供热。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