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查明地下供热管网及其他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