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的缴存与使用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