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城市低保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