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地铁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地铁相关设施设备;
(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三)伪造、损坏、遮盖、擅自移动地铁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施设备;
(四)在地铁出入口、风亭、电梯等设施五十米范围内放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品;
(五)在地铁地面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六)其他危害地铁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