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地铁运行安全防护技术和监测措施,并定期对地铁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及其他地铁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防护和测量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需要在与地铁建设施工有关的建(构)筑物上钻孔布设测量监测点及进行日常测量监测工作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地铁沿线的测量监测控制设施,干扰测量监测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