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提供下列信息服务和问询服务:(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三)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四)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方式告知乘客。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