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地铁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地铁车站周边、地铁车站出入口以及地铁车站内设置导向标志和安全、消防、疏散等运营服务标志,并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在地铁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和商业设施的,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志识别、设施设备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