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地铁工程竣工后,地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并负责监督。验收合格后,地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地铁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地铁设施及相关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移交地铁运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
试运营期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对地铁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地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