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地铁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范围如下 :
(一)地下车站、地下变电所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等建(构)筑物用地界线外侧十米内;
(三)外电源线路周边五米内;
(四)独立设置的出入口、电梯、通风亭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五)过河隧道、桥梁结构边线外侧二百米内;
(六)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在制定相关规划时予以确定,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市规划和国土主管部门审定。
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地铁建成线路设置安全保护区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