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地铁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地下、地上空间时,与地铁工程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便利。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造成损失的,地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