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铁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铁工程开工前,对地铁沿线已有管线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和建(构)筑物进行调查、记录,并在建设期间进行动态监测,采取措施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