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铁工程建设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等管线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和建(构)筑物的, 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地铁工程建设需要,及时向地铁建设单位提供档案资料,配合勘察、施工,避免造成损坏。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