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城乡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中转站、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公安、国土、规划、交通、房管、园林、林业、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