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储备规划,明确填埋标准和规范,防止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