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废弃物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