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对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