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准运证的,每车处二百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或者卫星定位监控装置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标识、编号、反光标贴或者放大号牌的,每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造成施工工地出入口或者工地周边道路污染的,每车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建筑废弃物准运证规定的路线或者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的,每车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实行分类运输或者与生活垃圾混装运输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