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企业生产或者使用列入国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