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企业生产或者使用列入国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