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鼓励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