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运输第二十一条有效区人民政府是查处无证运营、强买强卖建筑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管理主体,城管、公安、交通、环卫等相关部门应当联合执法,规范运营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