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运输建筑废弃物的企业及其所属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准运证和道路限行通行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和顶灯,喷涂车辆标识、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统一;
(三)做到车容整洁、密闭运输、车辆清洗、达标运营,不得沿途泄漏、抛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四)按照建筑废弃物准运证载明的路线、时间运往指定的场所,不得乱倾乱倒。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